一、 實驗動物與非實驗動物之區隔,請參照?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三、四款之定義。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理之動物。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具體項目如次:
(一) 利用脊椎動物作活體實驗,屬?動物保護法?管轄範圍,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胚胎已有生命,視同活體動物。欲利用脊椎動物之器官或組織進行實驗(in vitro)時,若自行施以手術或安樂死以摘取器官組織者,視同活體實驗。
(二) 學生實驗課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活體實驗,屬科學應用範疇,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
(三) 利用脊椎動物作繁殖或營養實驗,屬科學應用範疇,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一般養殖或繁殖供販售者,非屬科學應用範疇。
(四) 野外調查計畫中如使用脊椎作繫放等行為,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如純係觀察則不需要。
(五) 日常實驗如安全試驗、熱源試驗等,,屬科學應用範疇,應納入管理小組管理。
農委會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以函示提供疑義解釋如下:
更新時間: 2021-03-12 10: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