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及審查程序
依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動物實驗計畫審查要點辦理。
動物實驗計畫書目前以線上系統進行申請與審查作業,申請流程與審查期程請參閱以下相關說明與檔案下載。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之新案審查程序說明如下:
一、每件申請案由召集委員就本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位主審委員,一位複審委員,就計畫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書寫審查意見。若有需要改善者,先將意見交給申請人,供其參考修正或答覆。若計畫內容涉及生物安全三級(BSL-3)或更高等級之操作則需另納入兩位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審查方式同上。
二、主審與複審無異議者,案件得定期於內部網站或電郵周知所有委員並無異議後視為審查通過。主審與複審有異議者應交付本委員會討論議決。有重大爭議者得請計畫主持人到會說明討論之。
三、審查通過之案件由本委員會線上發給同意書提供下載。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之增補案審查程序說明如下:
就同案已取得使用同意之protocol者,如有增減動物實驗操作人員資料、增減動物品系、增加動物使用數量、計畫核定期限修正、增減一般性實驗步驟等情形者,可直接上線進行增補。
歡迎計畫主持人來電洽詢或以電子郵件來信申請線上系統帳號,方可登入 eProtocol 動物實驗線上申請審查系統 上線使用。
本委員會之聯絡方式如下
電話 : (02)-2789-8700,
E-Mail : iacuc@gate.sinica.edu.tw。
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第三、第四款之定義,利用(a.)脊椎動物從事活體實驗者,(b.) 胚胎神經系統已發育至能感知痛覺者,視同活體動物,(c.) 利用脊椎動物之器官或組織從事實驗時,如自行施以手術或安樂死以摘取器官組織者,視同活體動物,(d.) 學生實驗課涉及脊椎動物之活體實驗者,(e.) 利用脊椎動物作繁殖或營養實驗者,皆為本委員會審查之對象。
另依法令規範,凡進行生物實驗前,不論是否涉及基因重組實驗,亦不論資助機關是否要求,計畫主持人須至本院生物安全會提送『研究計畫生物實驗安全審查表』,取得審核同意後,才能進行實驗;變更案,亦同。
本院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若有違反動物使用相關規定時,經本會諭令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