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1年3月29日以農防字第1111480824號令訂定「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並自111年4月29日施行,請參閱下方相關檔案。
其中,附件十_實驗動物輸入檢疫條件 第二條已敘明輸入實驗用齧齒目動物免予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但應符合第三條所列共5項條件。另外,應特別注意輸出國所檢附之檢疫相關證明文件中,必須以該齧齒目之"學名"記載。